关于做好2010年酒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9年,全市商务主管部门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在规范酒类市场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了进一步做好2010年酒类管理工作,确保全市人民喝上“放心酒”,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和省商务厅的安排部署,现将我市2010年酒类管理工作安排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继续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条例》和《办法》
《食品安全法》是全国人大颁布的包括酒类商品在内的食品安全大法,为了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卫生部、商务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商务部门负责酒类流通管理的职责,要求“商务部门抓好酒类流通管理,继续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制度和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等行业管理工作。”《条例》和《办法》是酒管工作的重要依据和手段,因此,我们一定要明确职责,加强学习和宣传,把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真正落到实处,用足用好。
二、加大力度,全面整顿酒类批发企业
酒类批发是酒类监管的重要环节,规范批发企业经营行为是确保酒类市场稳定发展的关键。从目前市场情况看,酒类批发存在许可证不按规定年检、换证,批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和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无证批发,甚至销售假酒,恶性竞争,市场混乱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合法企业和依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亟需下大力气予以整顿。为此,今年要把整顿酒类批发企业作为重中之重,一是对有证企业进行严格监管,凡是销售假冒酒品的要坚决取消其酒类批发资格;二是对不按规定进行年检、换证的企业视为无证批发,取消随附单使用权,县(市、区)主管部门在换领随附单时一定要带上批发企业的许可证复印件,否则不予换发;三是对酒类流通随附单使用和填写不规范的要暂停使用,待培训合格后再重新启用。同时,要明确酒类批发企业必须使用《酒类流通随附单》,决不能以工商部门的“一票通”代替《酒类流通随附单》。
三、加快进度,积极推进酒类零售备案登记工作
备案登记工作既是对酒类零售企业经营资质的认定,又是为规范其经营行为而对其进行宣传培训的过程,通过备案登记,督促和引导其依法经营,依法索取和保存酒类流通随附单,杜绝违法酒类商品进入市场,因此,商务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备案登记对规范酒类零售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加快推进备案登记工作进程,城区备案登记率要达到100%,乡镇以下备案登记率要达到80%以上。
四、加强酒类执法,规范市场秩序
酒类执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全市人民喝上“放心酒”,因此一定要把打击假冒伪劣,净化酒类市场作为中心工作来抓,认真做好辖区内酒类市场监管工作。为此,一是要做好日常执法检查,绷紧酒类安全之弦,使假冒伪劣无处藏身。市商务执法大队将采取明察暗访的办法,不打招呼,不定期地对各县(市、区)的酒类市场进行抽查。二是要做好重大节日期间的执法检查,市商务执法大队将通过组织交叉检查,安排专项行动等办法加强节日期间酒类安全保障工作。三是在重视打假保优的同时,也要重视中、低档酒的管理。四是要注重发展线人,利用举报奖励,发挥举报作用,查处大案要案。总之,要采取多种办法,利用多种途径,确保酒类安全,维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竭尽全力,规范散装酒市场秩序
散装酒市场是酒管工作的难点和重点,特别是散装白酒,极易发生假酒伤人事件,更需抓紧抓好。在当前尚无有效的监管措施的情况下,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行之有效、便于操作的管理办法,严格把关,规范管理,杜绝假冒伪劣散酒伤人事件。散白酒批发可以办理批发许可证,但一定要严格把关,办证条件与瓶装酒企业一视同仁;散白酒零售企业要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所有散白酒企业都要严加监管,严格使用酒类流通随附单,对无酒类流通随附单的散装酒一律不允许销售。
二○一○年四月一日